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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

2023-06-13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至六十一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的附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l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理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酌情分担,双方分担的数额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鉴定、勘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议(查)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复议(查)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列入劳动争议处理费;未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由申请方据实结算。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减、缓、免。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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