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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法院公告栏提前三天公布开庭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
在法院开庭时,如果原告没有到场,且没有经过法院的批准,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或者根据需要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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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时,如果原告没有到场,且没有经过法院的批准,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或者根据需要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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