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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国家规定确定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医疗保障待遇,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按国家规定确定的特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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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研发、生产、经营老年人需求的食品、药品、医疗康复、日常照护等产品和用品,开发养老服务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其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开设优先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咨询等方式,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结算、转诊、综合诊疗等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一般诊疗费和院内会诊费。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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