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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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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可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限值为:用工满一个月之次日至用工满一年期间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一)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结算,因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立即结算工资。公司规定不能与法律向抵触。不然无效,员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公司如果由于各种自身原因无法立即支付,必须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这个公司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劳动者与公司的地位是平等的,公司要求25号结工资完全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要求在办事,彻底无视了劳动者的正当合理要求,按道理说,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已经事先付出了劳动,而不是公司预先支付工资,所以事实上劳动者已经处于吃亏了的地位,如果再按照公司的规定日期拿工资,那从离职到这段时间的资金周转必定会出现问题,生活费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相对于公司,只需要从财务里面划出一部分现金作为立即结算工资的保证金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所以对公司而言这是非常容易解决的问题。如果公司不作为就是公司故意不解决这个问题来拖欠工资达到自己获利(争取资金周转时间)的目的。资本家剥削员工都是从这种小事情开始的。而劳动监察部门却一直还在为企业单方面讲话,殊不知它们应该保障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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