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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嫌疑人、公安、检察官、法官、证人、律师等所有与该案件相关的人员。除了办理、审理该案件的公检法工作人员有权翻阅案件卷宗以外,被害人方、嫌疑人方聘请的律师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翻阅卷宗,而非律师辩护人在案卷移送起诉后经法院检察院批准后可以翻阅、未经批准不得翻阅,其他人员不得翻阅卷宗。
刑事案件档案包括:1、档案封面;2、档案目录;3、拘留证书、拘留通知书;4、保释决定、执行通知书、保释义务通知书、保释保证书;5、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6、辩护律师意见;7、档案封底等。
一般认为,一审辩论终结前,刑事案件相关卷宗材料为国家秘密,不得给被告人家属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部分关于期限的法条,还没包括补充侦查等情况.不过,在正常情况下,批捕后2月(侦查阶段)+1.5月(检察阶段)+1.5月(一审)+10日上诉+1.5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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