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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上海居住满7年,并办理了。2、按规定购买了市城镇满7年。3、在上海居住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4、无违反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行为、以...
企业家 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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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市》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法生育,无犯罪记录。《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处工作集体户口。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1、在上海居住满7年,并办理了。2、按规定购买了市城镇满7年。3、在上海居住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4、无违反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行为、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5、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1、《上海市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材料)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一)有效明和《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凭证;(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2、第九条(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员补齐相关材料。3、第十条(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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