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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先通过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和村委会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经群众评议、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2、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村委会或敬老院直接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医疗救助金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一、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三、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河南省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为: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德州市特困职工证》;定点医院对本办法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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