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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有劳动关系没有发生改变,原合同有效,所以一般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是双方一致意见的共同表述,签字时必须认真阅览合同,仔细推敲合同内容,一旦签字就具备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基于你的情况,你有两种选择: 1、仍然执行这个意见签订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办; 2、与对方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并书面宣布有效日期签错了的合同作废; 若对方同意重新签订或修订合同,你的问题解决,若不同意,依法你只能无条件执行已经签订的合同,并以上面的有效日期为准。
需要看具体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继续履行第一个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构成建立新的合同,所以针对第一个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而非视为您本人自动离职。根据您的描述,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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