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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义务,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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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消费者委员会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进行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函件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或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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