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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小学毕业生、跨区报名的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不太一样。(一)市区小学毕业生报名。市区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由各毕业学校在各区报名点集体报...
1、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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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前教育阶段,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或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并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1、当事人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是否同意接收转学籍借读; 2、在对口学校同意接收的前提下,转学籍就读需要的条件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区对应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异地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造成上学困难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学生转学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规定程序办理。义务教育学段其他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1、持有效期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报考当年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报考;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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