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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转破产案件有哪些规定

2022-07-03
在经济转型时期,破产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特别是对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意义重大。实践中,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一方面影响了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市场秩序的稳定,一方面也在人民法院形成了大量的执行积案。因此,司法解释设计了执行转破产程序来解决这一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该规定,认定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需要两个基础条件:一个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一个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想问一下法院执行转破产案件有哪些规定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我想问一下法院执行转破产案件有哪些规定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是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服务大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创新举措,又是统筹化解人民法院执行难、企业破产难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执转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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