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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
根据法律知识:1、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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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如果执行中没有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但有本院院长批准的,还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院审理、执行案件中的下列期限不能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第二,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第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间;第四,民事及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第五,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第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第七,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第八,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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