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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
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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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第十二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船员服务簿;(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四)身份证件;(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七)船上见习记录簿;(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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