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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一)航行;(二)货物操作和积载;(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四)轮机工程;(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六)维护和修理;(七)无线电通信。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一)管理级;(二)操作级;(三)支持级。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特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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