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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参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职工方提出或者答复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确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可以代替本级工会提出要约或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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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各乡镇、街道应当成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小组,对辖区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
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扣发、降低协商代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恢复并补偿福利待遇;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协商代表加付。
列席代表在协商期间具有建议权,可以在休会期间与正式代表交换意见。列席代表在正式协商时只能听取意见,不能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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