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
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6月2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中,对此作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根据该规定,你丈夫的军人转业费并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你作为妻子能够分割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而言,你们双方应当先求出年平均值,即以转业费总额除以具体年限,然后再以你和丈夫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你和丈夫均等分割。其他部分则为你丈夫的个人财产,归他个人所有。
由于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例规定军人转业费的归属性质,应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1。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的收入,视为军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收入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等。也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军人名义分割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得到的金额。其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双军人离婚转业费夫妻协商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就军人转业费离婚分割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解决了。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1人已浏览
404人已浏览
70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