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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2021-01-17
夫妻协议离婚,妻想分割夫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黄某与丈夫钟某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对一笔住房公积金的归属产生了分歧。钟某的单位为他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现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2.6万元的余额,黄某认为这笔钱应当平分,但钟某却认为在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就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148”解答 房山区司法局律师刘金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2.6万元住房公积金在钟某的个人账户内不等于就是他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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