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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证人追偿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
1、担保人的追偿权,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执行。 2、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3、担保人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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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担保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2、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数人共同保证时,共同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行使因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同而不同。分为两种情况:(1)各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的,每个保证人各自以约定份额为限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每个保证人也应以约定份额为限为各自申报债权。(2)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虽然保证人之间应承担的份额是确定的,但对债权人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没有份额之分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清偿全部债权,任何一个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请求不能拒绝,但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其他保证人在承担相应份额后,最终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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