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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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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婚约解除彩礼要返还吗司法解释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甚至女方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后不久即要求离婚,而此时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如不予返还,明显使给付方处于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关于“生活困难”如何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原意来看,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二、婚后未同居要返还彩礼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所以,婚后未同居的情况下,女方所收的彩礼也是应该返还给男方的。
双方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如果男方不要求女方返还的,视为是对女方的赠与,法律也不禁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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