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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强制医疗制度,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行为要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应适用强制性医疗制度的行为要素。 2、适用...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程序是收到强制医疗的申请之后,组成合议庭审理,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如果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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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要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应为适用强制医疗制度的行为要件。 2、适用对象。“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强制医疗制度适用对象方面的要求。
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精神病人犯罪,往往是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导致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对其适用通常意义的刑罚措施。 然而,由于很多精神病人具有严重的暴力性攻击倾向,人身危害性极强,如果不对这些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他们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处以刑罚并不意味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放任自流;相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有以下三个: (一)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三)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也就是说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强制医疗程序只有检察院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启动。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1、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查处理: 1、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 2、法院接到检察院申请的,依法有权管辖的,应及时组成合议庭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强制医疗的决定(裁定)。 执行: 1、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应立即执行,交由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医疗。 2、法院作出无须强制医疗决定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释放,责任监护人严加看管并医疗。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 1、强制医疗机构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如下: (一)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二)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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