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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1、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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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要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应为适用强制医疗制度的行为要件。 2、适用对象。“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强制医疗制度适用对象方面的要求。
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款是关于对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规定,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供了救济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所以,它既有司法程序的特点,又明显具有行政方面的特征。其行政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引入了行政复议程序。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予以解除。这是在程序上具有行政权的非终结性特征。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启动强制医疗的条件是:第一,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如果没有这个暴力行为,是不需要强制医疗的。第二,必须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经过法定程序鉴定才能确定的。如果未经法定程序鉴定,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第三,必须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如果该精神病人已经没有了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比如已经重病或者瘫痪在床了,则不需要强制医疗。根据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递交强制医疗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但最终的决定权则在人民法院。希望以上回答能令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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