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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的立案条件是: 1.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范围是: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入职表、派遣单;暂住证、工作证、工作服工作证;银行工资单、工资单;证人证言;社保局打印盖章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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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但申请证据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一)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因年事已高,患有疾病,有可能即将死亡,应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将腐坏、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记成笔录,或进行拍照和录像,并将物品及时处理。 (二)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将要出国等情况。虽然难以取得并不等于无法取得,但如果不进行保全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理甚至影响到办案的质量。 上述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六、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各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交纳。 看了以上内容你就应该知道申请仲裁需要的证据有哪些了。
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对方为共同当事人时,应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是由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4、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未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许可。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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