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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 2007年08月25日 13时10分西安律师高西宁劳动者问:我现在工作的企业工作任务重,工资低,我打算辞职重新找一份收入更高的工作。但是,我跟这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这么一条:“乙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用人单位说,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因此必须履行。请问,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吗?高西宁律师答:劳动法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废除了旧的包身工制度,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提出辞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由劳动者自主决定,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因此是无效的。劳动者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怎样做才符合法律的要求?高西宁律师答: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三、劳动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之后的三十天内,劳动者必须继续履行劳动职责。超过三十日之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办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不按照以上规定去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问:什么情况下我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等待三十天之后才离职呢?高西宁律师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这三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西安律师高西宁劳动者问:我现在工作的企业工作任务重,工资低,我打算辞职重新找一份收入更高的工作。但是,我跟这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这么一条:“乙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用人单位说,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因此必须履行。请问,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吗?高西宁律师答:劳动法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废除了旧的包身工制度,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提出辞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由劳动者自主决定,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因此是无效的。劳动者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怎样做才符合法律的要求?高西宁律师答: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三、劳动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之后的三十天内,劳动者必须继续履行劳动职责。超过三十日之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办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不按照以上规定去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问:什么情况下我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等待三十天之后才离职呢?高西宁律师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这三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还特别提醒: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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