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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具备条件

2022-10-18
在北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一)有从事业务所要求的注册资本、固定场所、设备设施; (二)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履行诚信义务,尊重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保护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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