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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为职工的就餐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 《工伤保险条...
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为职工的就餐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 《工伤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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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餐厅要负一定责任,但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不应该负全部责任,监护人本身也有一定过错。最终责任的大小需要从餐厅过错、监护人过错等综合判断。如需帮助,可直接联系,从具体情况分析餐厅可能承担的责任大小。分析后再判断餐厅提出的赔偿范围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可通过诉讼解决。拇指断应该已构成伤残,除医药费外,还应有伤残补助、精神损害赔偿等。可以聘请律师与餐厅协商。
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为职工的就餐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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