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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著作人同意擅自出版盗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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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的形式,证明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不限于纸质作品,而且第三条规定的形式中含文字作品,博客中的也应属于文字作品。而且,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以上权利,但应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给付报酬。所以,擅自引用他人博客是侵权行为。
不受,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限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商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该条说明,著作权法对图书作品的出版者出版的图书给与保护。 再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限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量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受法律职责。该条说明,图书作品复制品的销售者在无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盗版图书的做法为侵犯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的发行权。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作为出版社的原告在证明其享有被诉侵权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时,有权针对该图书的盗版图书的制作者、销售者提起侵权指控。
如果符合合理使用,那么不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著作权法》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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