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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的情形,在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一般会判决先办理转让登记的买方获得所有权。实践中存在的情形会比较复杂,审理法院会依照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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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另一买受人已经办理了房产证,那么房子只能归他所有了;如果还没有办理登记,可由开发商决定卖给谁,另一方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为根据物权登记对抗主义和债权平等原则,如果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对所购房屋进行过户登记,并同时主张合同权利时,开发商享有选择权,即有权选择最后取得房屋的产权人;如果其中一位买受人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该房产归已登记一方所有,这是物权优先债权的基本原则。
一房二卖的情况看谁先取得房屋的登记,谁就取得所有权。另一个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房两卖判决会支持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的买受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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