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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到庭的有两种解决办法:拘传和缺席判决。【法律依据】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对于一方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就是离婚官司一方不到庭怎么办,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至于判决离婚与否则取决与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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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外国一方不想出庭,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寄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方可生效。因此,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应仔细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同于普通离婚案件: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人;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国外一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人。庭审时,即使普通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一般也应出庭参加诉讼;但如果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他们可能不会出庭。其次,如果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第三,当国内当事人向不在我国的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国外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期限为6个月。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一般会依《》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笔者认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对拒不到庭的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首先,我国《》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其次,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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