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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一方不到庭怎么办

2021-10-29
首先,如果外国一方不想出庭,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寄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方可生效。因此,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应仔细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同于普通离婚案件: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人;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国外一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人。庭审时,即使普通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一般也应出庭参加诉讼;但如果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他们可能不会出庭。其次,如果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第三,当国内当事人向不在我国的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国外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期限为6个月。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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