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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首先应当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
两个合同有抵触的部分,按后个合同执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有效。用人单位又拿出合同与劳动者订立的,应当视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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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特征如下: 1、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变更协议;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的变更的部分依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原合同没有变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变更并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只是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包括使用者合并或分立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4条,使用者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使用者继续履行。
首先,劳动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变更工作岗位就征得职工的同意并变更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某些特殊情形,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试用期内。 2、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 5、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转产转型、技术改造后某些生产岗位消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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