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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
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以及承租人的信息及时地告知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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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出租人是自然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出租的房屋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给予以下:(一)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和规划部门依照《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查处;(二)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出租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处罚;(三)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其中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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