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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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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房管、公安、、税务、规划、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并配合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检查。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将日常巡查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3日前将按前款规定获取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告知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地进行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时,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合同。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将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报送的房屋租赁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报送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广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同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房屋租赁情况在广州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时地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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