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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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