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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并非对劳动者合同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劳动者应当服从;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行为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同目的实现,则对劳...
工作地点的变更意味着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劳动者可以不同意,辞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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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规定职工的“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因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工作地点应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或根据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若变更工作地点并不对劳动者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且劳动合同中已经有所约定工作场所的适当变更,劳动者应当服从;但如果工作地点的变更已经严重影响劳动者合同目的的实现,劳动者有权拒绝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提供劳动。
1、劳动者与公司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公司无权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公司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劳动者有权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2、本案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认为现在的调整不属于工作岗位的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我认为本案中你们劳动合同中关于“物料员”的约定,是很宽泛的,不同的物料员,其具体的工作内容是不同的,甚至差异是很大的,所以,如果公司对你岗位的调整如果与你原来的岗位差别很大,应当属于对工作内容也就是岗位的变更,在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3、所以,现在建议你向公司发送书面的通知,限期(比如一周)要求公司将你的岗位调整回原来的岗位,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公司不给你作调整,你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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