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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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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销是一种买卖关系。比如超市、大中电器等,尽管经销的形式多样,有直接买卖挣取差价、代为销售赚取佣金等。 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传销的三种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在于: 第一,组织结构上的区别。传销的层次是没有限制的;而特许经营的层次是有严格限制的,特许经营组织一般不会超过二层结构,最多有三层结构。 第二,加盟主体上的区别。传销一般是自然人,而特许经营的加盟者虽是自然人,但一般需要成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 第三,分配机制上的区别。传销人员根据下线的业绩进行提成;而特许经营需要通过合法的经营来获取利润。
006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贵州省都匀市以“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展被告人林某等人买10份产品支付33700元加入传销活动,从中获利5240元。随后被告人林某又发展马某等7人参与此活动,参与非法经营304030元,获利10954元。王某在押期间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归案后积极供述犯罪事实。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原在押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能供述其犯罪事实,又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8年12月16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同时,商务部还强调,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以″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企业开展直销应当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但《直销经营许可证》仅说明该企业有资格从事直销经营,不是区分直销与传销的依据。在没有取得直销牌照的情况下,从事所谓的直销,就是在从事非法的传销活动,如果在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那就是在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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