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不可以调休,应当按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
劳动法关于节假日加薪加班法定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安排是: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探亲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
2016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时间表-2016年全年共休116天一、元旦:【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1月1日至1月3日调休,放假3天 2016年1月1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16年1月4日照常上班。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春节放假安排二、春节:【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3日调休,放假7日。 2月7日、2月8日、2月9日为法定节假日 2月6日、2月14日公休调至2月11日,2月12日 2月6日、2月14日照常上班。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春节放假安排三、清明节:【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4月3日至5日调休,共3天。 4月4日为法定节假日 4月3日公休,4月2日的公休调至4月5号 4月2号、4月6日照常上班。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春节放假安排四、五一劳动节:【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 4月30日公休调至5月2号 5月4日照常上班。五、端午节:【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6月9日至6月11日放假公休,共3天 6月9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6月11日公休 6月12日公休调至6月10日 6月12日照常上班。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春节放假安排六、中秋节:【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共3天。【2016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时间一览表】全年共休116天?2016年调休上班日期图通知: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寒假放假时间安排表格分期乐2016放假时间放假时间及活动安排2016五一放假时间安排2016快递过年放假时间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 9月15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9月17日公休 9月18日公休调至9月16日 9月18日照常上班。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春节放假安排七、十一国庆节:【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8号、10月9号公休调至10月4号,10月5号 10月8号10月9号正常上班。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上班的要支付工资的300%,如果法定节假日超时加班的,那么加班工资就应当按照实际工作的小时数进行工资折算。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的通知,如果职工超时加班,则在计算出小时工资的基础上,乘以300%计算加班费。 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50人已浏览
314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