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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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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1)直辖市、省会(首都)城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1500元;(2)除(1)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扣除1100元;(3)除(1)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每月扣除800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直辖市、省会(首都)城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内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为国家统计。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3档。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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