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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公平,不仅关系到考生的个人命运,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诚实体系的构建。2015年,刑法修正案(9)(以下简称刑9)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考试公平不仅关系到考生的个人命运,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信用体系的构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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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另根据今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主要包括:1。高等教育考试。如普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2、资格考试。如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医生资格考试等。;3、水平考试。大学英语水平考试,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等。;4、公务员考试。包括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5、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2、《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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