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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1.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如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俩谁的名字,只要没有双方事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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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遇到这种情况,较为容易处理。购房人应请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房屋转让协议。若夫妻一方不到场签字,应由另一方授权其签署,此授权需由公证处或律师见证,以证实其真实性。若夫妻共有的房产,仅在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的转让协议方为有效,否则在法律手续上不完善,协议无法律效力。最后,在产权过户时,也会遇到障碍。
房屋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归小孩,须双方同意;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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