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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民法典中购房,双方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24-11-21
在婚内购房时,房产证仅署一方姓名,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使房产证仅署一方姓名,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2. 夫妻双方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而后续贷款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除非双方事先有所约定,否则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不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 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可视作仅对自身子女的单方面赠予,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其婚前财产,且产权证上仅署其一人姓名,同时并未动用到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款,那么该房屋便可被视为其个人财产,反之则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上情况下的房屋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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