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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的,一般都认为税款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范畴[1],但征管实践中,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
现在如果行政强制法滞纳金催告的,一般是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政机关加处滞纳金应当将加处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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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和汇款;以及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产。
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罚金滞纳金额度在《行政强制法》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罚款和滞纳金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第一,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量的金额,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罚款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 第二,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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