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广义也包括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 2、非法集资形式上于民间借贷无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非法集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集资出去的借款返还,而不是以数额和是否归还为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返还。根据《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承担,债务和风险不得转移给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不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债权债务清算后,有剩余非法财产的,没收并当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政府在禁止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通过财政拨款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5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