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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做工伤鉴定,按工伤相应待遇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一方面可按工伤处理。 由单位或自己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定残后,可以享有相应工伤待遇。 主要是伤残补助,离职的还有医疗及就业补助等。 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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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有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就要赔偿。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职工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未经工伤认定,是否工伤没有从法律上得到确认,不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不是劳动法规定的,而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最终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4)患有职业病。(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遭受非主要责任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其他工伤情况。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本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年内,经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鉴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八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鉴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鉴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鉴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工伤鉴定申请人需要纠正的所有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职业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职工有工伤,经治疗伤害相对稳定后有残疾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一个,最轻的是十个。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相关资料。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伤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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