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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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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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