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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程序已不再进行,一切执行措施也要立即停止,法院对案件也必将有个了断,这些在民诉法及其最高院司法解释中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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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如果审判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你亲戚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回避。
如果申请人在撤销执行申请时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应当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这种程序性权利可以赋予其较大的自由支配权,即可以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应允许其撤回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引起案件终止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法院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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