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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的方法: (一)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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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无须赘言。查封、扣押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基础和依据:一方面,行政机关只有在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之后才可以着手对涉案的场所、设施和财物采取具体的查封、扣押措施;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严格依照查封、扣押决定书上载明的事项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数量和范围。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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