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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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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要求按下列规定确定:(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二)开展了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经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三)其他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地震灾害救援志愿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科普宣传;(二)进行地震宏观异常观测活动和震时的灾情速报;(三)地震发生后,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人员紧急疏导;(四)协助灾区政府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灾物资发放、平息地震谣言、安定民心等工作。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与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为社会提供服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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