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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前面的内容可参考仲裁申请中的内容,并在最后增加:因某某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准诉...
一般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不符合撤销的情形,则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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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21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见,申请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适用情形来规定的。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的意思是指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当事人因发生纠纷而申请仲裁的,在申请时可能会提出多项仲裁请求事项,在经过仲裁庭审理后,对于获得仲裁委员会支持的仲裁请求事项,会在仲裁裁决书中具体列明裁决的内容;而对于其他的没有获得支持的一项或多项仲裁请求事项,即被仲裁委员会驳回的所有仲裁请求事项,会在仲裁裁决书中一并表述为: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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