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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急救机构配备的医疗救护员,应当适应老年病人搬运、护送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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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4]189号)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一)城镇老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二)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三)城镇无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60元。其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及参照《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等区县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市级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个人缴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本市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给予税收优惠;区、县人民政府和民政、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协调和扶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享受资金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信贷支持。
收养子女的条件是在能生活自理的前提下能够照顾他人,不是任何人任何家庭都可以收养孩子的,收养人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经济条件、身体健康条件及抚养教育能力。60岁老人已经不符合该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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