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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驳回一二审的管辖权以后,也就是表明,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法院应该及时的做出相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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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诉的话,法院是不能安排开庭的,而且各法院的安排不一样,建议与受诉法院联系询问案件进展
所谓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诉讼制度。驳回起诉实际上是民诉法为了弥补立案受理阶段可能出现的漏洞所设立的救济手段。故驳回起诉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审结前,即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即“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法院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但是,该条款显然仅仅适用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的二审阶段,完全有别于当事人于一审实体审判前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前者处于实体审判阶段,而后者则属于程序审理期间;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有权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无形中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使其丧失了诉讼法对其抗议权的程序性保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三日内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辖的裁定,应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该规定对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这是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如因该异议的提出引起延缓诉讼的后果,异议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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